当事人信息
原告
唐河县唐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滨河街道盛居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赵紫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南阳市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南红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郭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小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系南红杰丈夫。
案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607元(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以后实际发生费用另行计算);
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6309元(按0.3%/日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8月6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还清之日);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红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支付原告唐河县唐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的物业费3155元;
二、驳回原告唐河县唐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南红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