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裘国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裘小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裘国东与被告裘小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2016年12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裘国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楼 颖 人民陪审员 相培富 人民陪审员 蔡德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季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