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三羊厨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百汇中心1幢486室。
法定代表人:汝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伟,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三羊厨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羊公司)与被告张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羊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张泽支付三羊公司货款15000元;2.判令张泽支付三羊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伟到庭参加诉讼,张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宣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张泽向三羊公司购买厨房设备货物和厨房排烟系统货物,尚欠货款15000元未支付。2020年8月30日,张泽向三羊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20年10月31日前清偿,如超期未支付,承担三羊公司追索欠款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现付款期限届满,张泽仍未支付该笔货款,故纠纷成讼。
另查明,三羊公司因追索货款实际已支付律师费3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泽支付原告杭州三羊厨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货款1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张泽支付原告杭州三羊厨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张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