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信,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望谟县。
被告:薛康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韦信与被告薛康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因案件事实不清,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韦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韦信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珊珊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费慧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