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异议人(被执行人)陈铭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茶花苑*幢。法定代理人陈雪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茶花苑*幢。委托代理人杨晨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399号24、25楼。负责人梁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前、梁子跃,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青龙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雪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雪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茶花苑*幢。被执行人陈欣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茶花苑*幢。被执行人龚妹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茶花苑*幢。本院在执行(2013)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S14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欣宇、陈铭宇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00弄8号601室以及被执行人陈雪明、陈铭宇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00弄8号3001室的房地产(以下称案涉房地产),并进行了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铭宇对本院评估、拍卖案涉房地产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停止拍卖上述房地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陈铭宇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上述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陈铭宇自愿撤回执行异议,于法不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铭宇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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