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军,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淮南市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中路锦绣广场1-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5090336A(1-1)。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康。
被执行人:陈凡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中路锦绣广场*-*室。
被执行人:柴家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中路锦绣广场*-*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勇与被执行人淮南市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凡众、柴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柴家花名下房产,扣划了被执行人柴家花名下保险账户。3、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4、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34179.5元,已执行到位343元,执行费3413元,已收取。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钱家勇
审判员 黄 慧
审判员 徐国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欣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