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湘江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83401512U。
法定代表人:赵毅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1745687633。
法定代表人:赵喜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佳,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豫1102民初5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名下的人民币存款15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漯河市源汇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名下的人民币存款15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