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9号公园大邸2栋一楼109、二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Q5YPQX8。

被执行人:陈虚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虚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60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日向被执行人陈虚怀司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4日、21日、9月7日先后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有部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已于2021年8月31日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扣划执行款4729元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申请执行人领取4679元,缴纳执行费50元。于2021年8月20日前往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有房屋信息;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个人账户为05×××91的公积金,已于2021年9月6日对上述公积金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翌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陈虚怀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发现的财产存在事实上、法律上的处置不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3661.65元,已执行到位4729元,尚有28932.6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财产存在事实上、法律上的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