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离石区交口街道办岐则沟村。
被告:李×,人。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郭×。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王×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计233.5元,由原告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