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光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执行人:刘星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执行人:刘佳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光五与被执行人刘星语、刘佳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621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星语、刘佳根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星语、刘佳根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吴光五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的损失86425元和151134元。被执行人刘星语、刘佳根履行部分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星语于2021年8月15日前共支付申请执行人吴五光30000元,此后每月15日前支付2000元,直至2023年9月15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刘佳根于2021年9月20日前共支付申请执行人吴五光30000元,此后每月30日前支付4000元,直至2024年2月29日前全部支付完毕,该案便履行完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项的规定,本院将终结该案的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621执,7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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