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靖宇县松花江花园旅游度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花园口镇。 法定代表人:王丽梅,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莉君,女,住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 委托代理人:王军生,男,住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 被告:靖宇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 法定代表人:赵茜,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蔓,女,住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
审理经过
原告靖宇县松花江花园旅游度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靖宇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靖宇县松花江花园旅游度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