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营业场所:广东省普宁市。
负责人:傅博,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彬、黄地,均系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伟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告杨伟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5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伟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18年12月15日的透支款本金44910.62元,利息4390.96元,违约金2561.20元,手续费893.75元。共计52756.53元及之后的利息与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每月还款日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申领金穗信用卡(卡号为×××),并订立信用卡领用合约。被告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但被告消费或提现后长期透支不还,至2018年12月15日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共计52756.53元。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原告的民事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民事主体资格。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粤通卡(信用卡)申请表》1份、《信用卡贷后管理系统》打印件2份,证明2016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申领金穗粤通卡,永久额度总授信值45000元,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受理申请,原告经上报审批核准后,于2016年10月31日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的信用卡。贷记卡约定:发卡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则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期间的免息待遇。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预借现金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按月计收复利。截至2018年12月15日,被告结欠款项52756.53元,其中透支本金44910.62元、利息4390.96元、违约金2561.20元、手续费893.75元。4.《交易流水表》1份,证明被告持原告核发的卡号为×××的信用卡消费及欠款、计息的情况。5.《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相关收费标准的公告》打印件1份,证明贷记卡滞纳金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为信用卡违约金。
被告辩称
被告杨伟源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开庭审理,被告杨伟源无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起诉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原告是具有开展信用卡(贷记卡)等业务的金融机构,被告在原告处申领贷记卡,双方形成合法的发卡、持卡法律关系。信用卡具备透支功能,持卡人可在发卡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被告在取得并使用原告授予的信用卡信用额度后,本应按合同的相关约定“先消费、后还款”,但其未能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信用卡消费本金44910.62元、手续费893.75元、利息及违约金,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杨伟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伟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4910.62元、手续费893.75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2月15日利息4390.96元、违约金2561.20元,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92元,由被告杨伟源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18.92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