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谷绍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东辽县人,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许培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东辽县人,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系被告姐姐。

审理经过 原告谷绍忠与被告许培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绍忠、被告许培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谷绍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归还强占原告家庭联产承包的集体土地(黄土坑)200平方米(3条垄);2.本案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谷绍忠与被告许培祥系同村村民,两家承包地相邻。农村实行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原告家庭联产承包集体土地21.2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多年来原告一直经营收益。近几年来,原告一直享受国家给付的惠农补助。2017年,被告强占了原告的1条垅(70平方米),为此,原告多次找到政府、司法所、村委会及有关部门未果。2021年春,被告又强行侵占了原告2条垅(130平方米)。于是,原告又找到足民乡人民政府农村三资服务中心,后经测绘队测量,被告近几年共强占原告承包地200平方米。后经足民乡政府农村三资服务中心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许培祥辩称:我不承认占了原告的耕地,我们两家交界处有一条道,这是我们家拉地的道,是必经之路,现在这条道变成苞米地了,我占的是道,不是原告家的地。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谷绍忠与被告许培祥系同村村民,谷绍忠家庭承包集体土地21.23亩。原、被告位于黄土坑的两家承包地块相邻,谷绍忠账面面积3.91亩,许培祥账面面积2.21亩。原告认为被告侵占了其200平方米耕地(3条垅),为此多次找到有关部门,一直未果。2021年春,原告找到足民乡政府农村三资服务中心经测绘队测量确认,原告缺少3根垅200平方米面积在被告耕地面积中。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东辽县足民乡禾秀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东辽县足民乡禾秀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能够证实:原告谷绍忠在黄土坑享有3.91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东辽县足民乡禾秀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能够证明被告许培祥实际侵占了原告谷绍忠200平方米耕地(3条垅),被告的占地行为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归还侵占原告耕地200平方米(3条垄)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许培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归还原告谷绍忠位于黄土坑的耕地200平方米(3条垄)。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