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伟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权,广东畅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莉思,广东畅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东中信建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茂名市电白区××××××××××××××××××、802、803室。
法定代表人:莫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广东凯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文岚,广东凯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伟新与被告广东中信建江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规定,现因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可能涉及其他案外人利益,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