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原告: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原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原告:刘某某1,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原告: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被告:湖南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站前区6号地金豪华府C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35652410。
被告:刘某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被告: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1、游某某诉被告湖南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2、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袁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1、游某某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1、游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1、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4元,由原告袁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1、游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