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邓光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冈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惠龙法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光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于2018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认为,罪犯邓光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邓光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光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5次表扬,并46分。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光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光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