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徐嘉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原被执行人:张江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张江龙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异议人徐嘉潞对本院执行局对张江龙与徐嘉潞名下3套房屋的冻结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9月8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徐嘉潞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辩称

徐嘉潞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新3221刑初137号案件对张江龙的判决第四条:“数罪并罚处以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整”,第二十条:“继续收缴张江路等人违法所得,上交国库。”规定,我丈夫张江龙已在服刑,家用轿车已经拍卖上交国库,罚金徐嘉潞已于2021年4月23日足额缴纳。且贵法院(2021)新3221执22号通知书明确记载:“该案执行完毕方式结案”。2021年8月8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新3221执恢9号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徐嘉潞对和田县人民法院对张江龙刑事财产没收一案执行不服,张江龙名下房屋绝不是违法所得,跟违法所得毫无关系,对此我提出异议。(1)和田市台北路612号布雅小区1栋1单元501室,是和田监狱的房改房,系我丈夫张江龙在和田监狱(布雅山)电厂任职期间凑钱后全额付款购买的,付款日期为2005年6月22日。2007年1月15日取得房产证。(2)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87号7栋1单元602室房屋,系我丈夫张江龙从公公张玉泉处继承的,2018年11月20日该房产所有权变更为张江龙和徐嘉潞。(3)和田市光明路3号和田地区纪检委国土局家属院小区1栋4单元601室,本人于2014年至今在和田地区自然资源规划院任会计工作,工资每月7000元有社保及公积金。2018年购买该房,总房款28.8万元,目前贷款还未还清。该房首付8万元:其中6万元是我向弟弟徐子轩借款(有借条,借款至今未还。)2万元是我工资所得,积攒的存款,其中20.8万元是本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我丈夫张江龙从2015年开始逐渐没有给家里和孩子给过生活费,是一家人但我们是自己挣钱自己花。该房产虽然是2018年购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实际该房是本人一人想办法筹钱购买,绝不是张江龙违法所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同异议人徐嘉潞所述。         以上事实有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161号7栋1单元602室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和田市台北路612号布雅小区1-1-501室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和田市光明路3号国土局集资房1-4-601室复印件一份、和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款明细复印件2张、借条一张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执行局根据(2021)新322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的判项追缴张江龙名下违法所得并无过错,但异议人徐嘉潞通过举证证明被执行局查封其与张江龙名下的3套房产均为合法继承、购买等合法渠道取得,并不是非法所得,故本院执行局对徐嘉潞及张江龙名下3套房屋的查封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和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1执恢9号之一裁定,撤销对和田市台北东路612号1栋1单元5层502室房屋的查封措施、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161号7栋1单元602室房屋的查封措施、和田市塔乃依南路265号1栋4单元601室房屋的查封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江江 审判员    唐黛 审判员    代先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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