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8561339U。
法定代表人:吴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顾伟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审理经过
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伟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