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号。
被执行人:卢柳忠,地址凭祥市。
被执行人: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凭祥市夏石镇。
被执行人:玉先强,地址**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集团有限公,地址**宁市金湖路**号亚航财富中心**层全层层。
被执行人:雷,地址**宁市青秀区秀区。
被执行人:,地址**宁市青秀区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丰浩实业,地址广**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里**号里52号。审理经过 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柳忠、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玉先强、广西丰浩糖业集团有限公司、雷运庆、周云龙、广西丰浩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4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财产在凭祥市人民法院辖区,并且被该院他案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处置中,为了案件统一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4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凭祥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飞
审判员 林伟海
审判员 罗延文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发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