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市天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道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青,山西诚又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志军,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市天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阳泉市天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交纳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电梯维修费、垃圾清运费等共计385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5日,阳泉市××小区业委会与原告签订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且对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正式入驻该小区,按约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了服务,但被告一直无理拒交所拖欠的物业服务、电梯维修费、垃圾清运等管理费用,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胡志军的住址信息无法通知被告胡志军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胡志军的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住址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阳泉市天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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