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秦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临县安业乡安业村寨则上组人。 被执行人:秦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临县安业乡安业村人。 被执行人:白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临县安业乡寨则上组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秦某1与秦某2、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秦某2、白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秦某2、白某各商业银行的存款50000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秦某2、白某所有的价值50000元的财产及利息。 三、支付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严卫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