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明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告:李长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峰,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小莉,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明恭与被告李长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长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明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款5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份经安阳县水冶镇李万军介绍,原告受被告雇佣到被告承包的山西太原保利金香槟工地干活。5月底工程结束,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100元,由被告写下书面欠据。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李长江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被告于2019年5月21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载明欠到原告工资款51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被告为其出具的工资欠款条,证明被告欠到其工资款51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承担给付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长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明恭工资款5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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