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邢磊,系总经理。 被告:裴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裴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艳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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