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邢磊,系总经理。 被告:裴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裴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艳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