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乐望敏,男,****年**月**日出生,住奉新县。
被申请人:李星,男,****年**月**日出生,住奉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乐望敏与被申请人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乐望敏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星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乐望敏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乐望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星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