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简家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简彦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淮滨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受理原告简家占诉被告简彦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家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简彦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简家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劳动报酬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初,原告在被告的工地上干活,经结算共欠原告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原件一份,金额1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的工地工作,2016年2月3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张,金额10000元。被告未支付欠款,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原告所举欠条能够证明,被告仍拖欠其劳务报酬10000元,原告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简彦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简家占劳动报酬款100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简彦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