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397095676R,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永定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龙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恩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张家界冠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72279160N,住所地张家界市南庄坪办事处山水豪庭水馨居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冠君,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冠君,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汪丹,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滕建武,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冠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李冠君、汪丹、滕建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802执恢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吴新林 审判员 覃彦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覃曦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