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阳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
原告:王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志松,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欧荣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
被告:陈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
被告:谢启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
被告:黄满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韬武,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欧阳志强、王宏与被告欧荣军、陈飞、谢启荣、黄满生、明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欧阳志强、王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88元,减半收取计7594元,由原告欧阳志强、王宏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邓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旭
书 记 员 王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