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胡文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亳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文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胡文志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胡文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文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6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文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文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