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胡文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亳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文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胡文志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胡文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文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6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文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文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