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磊,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保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俊因与被上诉人杨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1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马俊上诉请求:1.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10048号民事判决;2.依法在查明案件事实及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予以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杨保平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不得推定,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马俊向杨保平出具的借条中并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无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了利息,杨保平主张双方约定了月息2.5%,应提交直接证据证明,且结合马俊的还款情况,不存在一审认定的规律性还款的事实,即便有这种规律还款,也不能证明所还款项便是利息。二、涉案13万元系投资款,杨保平对此亦认可,该13万元是否应予偿还,不应是本案审查的内容。一审判决认定该13万元为入伙资金后又以合伙协议未实际履行为由,将该13万元认定为借款,自相矛盾,马俊从未同意过不履行合伙协议且无论合伙协议是否履行,基于此的款项返还事宜,也属于合伙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马俊的收款行为不能作为认定基础法律关系的唯一依据。三、杨保平向马俊出借借款共计34万元,马俊已偿还304300元,尚欠借款不足4万元。

被上诉人辩称

杨保平辩称,一、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了月息2.5%,且马俊每次都规律的归还利息,本金从未还过,经杨保平多次催要,剩余款项至今未付。二、马俊陈述涉案13万元借款系投资款,根据双方约定,因相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变更为马俊,故上述款项仍然是借款,并未转化为投资款,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杨保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马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2.诉讼费由马俊承担。诉讼过程中,杨保平增加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马俊支付2015年5月13日所借本金100,000元及利息82,000元(2016年5月13日至2019年10月12日),以及支付自2019年10月13日至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在开庭时,杨保平又将增加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马俊支付2016年5月13日所借本金100,000元的利息8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保平、马俊通过杨保平的侄子介绍相识。2016年3月1日,马俊从杨保平处拿走现金130,000元,并向杨保平出具借条1张:“今借到杨保平人民币13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整。借款人马俊2016年3月1日”。2016年3月15日,双方虽签订合伙协议1份,双方约定将马俊于2016年3月1日所借130,000元作为入伙资金,投到马俊实际控制管理的兰州回归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归娱乐公司),该公司经营动漫游戏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电子游戏等业务。但杨保平以回归娱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变更成马俊为由,杨保平表示不再入伙,马俊亦同意,该130,000元仍然系马俊的借款,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合伙协议。2016年3月8日、5月13日、8月31日、11月12日,杨保平分别以现金方式给马俊出借了8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60,000元,除有马俊出具的借条在案为凭外,马俊在法庭笔录中确认该340,000元系借款。上述借款除5月13日的借款在借条上载明了借款期限为1个月外,其他借款未约定期限。2016年5月24日,马俊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杨保平借款,杨保平转账支付给范栋10,000元,马俊在微信记录中确认收到了该10,000元,并表示次日归还该款。杨保平在法庭笔录中承认收到了马俊归还的借款10,000元。2016年6月1日,双方在微信上再次商议借款事宜,马俊指示杨保平将借款支付给范栋,并告知杨保平范栋的收款账户,杨保平当天以转账方式向范栋支付20,000元。该笔借款马俊未出具借条。又查明,马俊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总计48次向杨保平支付了304,300元。从双方之间短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304,300元系马俊支付的借款利息。短信聊天记录具体内容如下:马俊于2017年1月11日给杨保平发出的短信内容“叔,老刘的朋友已经转了些钱,卡在我身上,还没有到账,到了后我把利息给你打过来”。2017年3月25日,马俊又向杨保平发出的短信“叔,合适吧!截止今天还剩一个利息没有给”。2017年10月12日,杨保平向马俊发出短信“5000已收到,结至10月12日利息还有40000元”。2017年11月21日,杨保平向马俊发出的短信“5000已收到,(11月21日)。结至21日利息还欠4万五千元”。2017年12月27日,杨保平向马俊发出的短信“马俊,今天(12月28日)收到5000元。现在利息欠伍万元”。2018年1月9日,杨保平向马俊发出短信“马俊今天算是最守信用的唯一一次。到一月十一日为至利息欠伍万元整”。马俊截止到2018年1月9日,实际支付利息256,300元。该款额经测算(按本金490,000元计算),系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2018年1月1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马俊陆续向杨保平总计所付48,000元,该款亦是利息。之后,因马俊既未归还本金亦未支付利息,遂酿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双方间借款本金如何认定;2.双方间借款是否约定了利息。一、双方间借款本金如何认定。就双方间借款本金的认定问题。双方主要争议的事实是:2016年3月1日的130,000元是否系借款;以转账方式支付的借款30,000元是否已计入马俊出具的借条中。从马俊出具的130,000元的借条分析,马俊不否认其以现金方式收到了杨保平的130,000元并出具借条的事实,而仅对收取该款项行为的性质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即杨保平向回归娱乐公司支付的投资款。对此,杨保平予以否认。依据法律关于文意解释原则,该借条表明双方在交易时的意思表示是借款而非其他,且在借款标的已支付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在马俊收取该款项时,双方完成要约、承诺的交易过程后,借款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在马俊取得该款项约半月时,双方协商将该款作为杨保平向回归娱乐公司的投资,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对此事实杨保平在法庭笔录中亦认可。后因故杨保平表示不投资,马俊亦同意将该款项继续按借款对待,此节事实的认定从马俊所付利息款额可以证明,即马俊在给杨保平支付利息时将该130,000元作为借款本金亦在付息。另,马俊无证据证明杨保平参与了回归娱乐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盈余分配,故双方终止合伙投资的事实客观存在。又因马俊承认2016年11月12日从杨保平处借款60,000元的原因是其经营的回归娱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而借,该事实亦可证明杨保平原本投资的行为经双方协商已终止。否则,如果杨保平系投资人,则回归娱乐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杨保平作为投资人亦负有筹措资金的义务。因此,上述事实说明双方间就130,000元实际不存在合伙投资之事,马俊辩称130,000元非借款的理由,不予采纳。就杨保平是否重复计算借款本金30,000元而言。杨保平提交的支取款项的银行交易明细,可以证明向马俊支付了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马俊亦承认以现金方式收到了借条上载明的借款。另,杨保平以转账方式支付的借款10,000元发生在2016年5月24日,20,000元发生在2016年6月1日,与马俊出具的5张借条的日期均不一致,马俊亦未辩称存在借贷前出具借条或借贷后补写借条的事实,故不存在杨保平重复计算借款本金的事实,马俊的该项辩称理由不予采纳。马俊所借杨保平本金总计500,000元,除杨保平承认归还了10,000元外,剩余490,000元至今未还。二、双方间借款是否约定了利息。双方间借款法律关系成立后,双方间短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数次明确记载马俊所欠利息的事实,马俊亦在短信聊天记录中承认尚欠利息的事实。从马俊总计48次的还款明细分析,大多数还款额呈现固定的规律性的数额。当杨保平在短信聊天记录中告知马俊尚欠利息多少元时,马俊并未作出否认的表示。故双方间发生的案涉借款双方约定了利息,马俊辩称借条中未记载利息,借款不应支付利息,已还款额系归还的借款本金的理由,不予采纳。本案中,马俊所付杨保平款项304,300元系利息,且该部分利息符合司法保护的上限规定。杨保平在本次诉讼时追加诉讼请求,其主张2016年5月13日的借款100,000元马俊应支付利息80,000元。其主张利息的期间起始于2016年5月13日,存在重复计息的问题。马俊实际再未支付利息的时间约为2018年5月,故杨保平就该100,000元主张利息亦应从2018年6月起算,鉴于杨保平已收取的借款利息达到司法保护上限,为衡平当事人利益关系,马俊应支付的利息酌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00,000元×3.85%÷12×31个月(2018年6月至2021年1月)×4倍=39,783元。杨保平主张的数额超出该数额的部分不予支持。其余借款390,000元杨保平未主张利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马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杨保平借款本金490,000元;二、马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杨保平2016年5月13日的借款100,000元的利息39,78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20元,由杨保平负担1055元,马俊负担8565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杨保平)。

本院查明

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被上诉人杨保平在一审诉状中自己陈述马俊偿还本金130900元,还剩余本金369100元。对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杨保平自认马俊支付给其304300元,其中偿还本金130900元,偿还利息173400元,而一审法院将支付的款项全部认定为支付的利息,除上述部分认定错误外,其余部分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马俊向杨保平借款事实清楚,虽然出具的书面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但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看,可以认定双方此前口头约定了利息,并按口头的约定支付了部分利息。按照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利息的行为可以推定借款的月息为2.5%,故对马俊主张其偿还本金304300元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的13万元款项的性质、该13万元款项是借款还是合伙投资款的问题。马俊收到该13万元时,向杨保平出具了借条,后虽杨保平有投资的意思表示,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杨保平将该借款实质转为合伙投资款。故马俊主张该13万元是合伙投资款,而不是借款的上诉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外,经二审审查,杨保平在民事诉状中,明确载明马俊已偿还本金130900元。当事人陈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没有足以反驳的证据,对该事实应予认定。对杨保平自认马俊已偿还本金1309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对马俊支付给杨保平的304300元均认定为支付的利息,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相互矛盾,本院予以纠正。马俊支付给杨保平的304300元,其中偿还本金130900元,偿还利息173400元。一审法院除对争议的本金部分认定不当外,其他部分认定正确。据此,马俊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对一方当事人自认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具体涉及本金部分金额的认定,本院对本金的金额予以更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马俊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维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100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100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马俊于判决生效后10内立即归还杨保平借款本金369100元; 四、驳回杨保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620元,由马俊承担6702元,由杨保平承担29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海 东 审判员 靳 文 丽 审判员 王 志 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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