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魏县魏城镇平安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楚彬彬,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亮,男,****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裴贯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国,河北安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艳丽,河北安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裴贯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栗桂海
审 判 员 刘雪姣
人民陪审员 李晓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史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