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魏县魏城镇平安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楚彬彬,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亮,男,****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裴贯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国,河北安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艳丽,河北安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裴贯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栗桂海

审 判 员  刘雪姣

人民陪审员  李晓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史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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