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负责人:吴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婵倩,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燕,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宝月,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安徽运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沈宝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歙县扬晨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侯圣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负责人:马天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斌,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宝月、安徽运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歙县扬晨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