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雷江,男性,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X。
被执行人:梅南,男性,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雷江与被执行人梅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黑2792执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