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住所地北流市二环西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619748020N。

代表人:罗海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森,该支行员工。

被告:潘李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告:北流市春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城南二路春城半山荔园路0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057539883M。

法定代表人:陈聪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桦,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与被告潘李杏、北流市春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以与被告潘李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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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8454元,减半收取计42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邓水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良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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