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申请人:纪某,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被申请人:山西丰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怀仁市火车站龙城华府青年路88号。
被申请人:张某,现住大同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某、纪某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57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优先查封龙城华府30#31#东两个单元1-2层商铺。申请人通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二被申请人价值570万元财产。期限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二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