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国祥 审 判 员 宋艳霞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