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国祥 审 判 员  宋艳霞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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