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轻纺街1号。

法定代表人:戴塔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义乌市世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溪后村49号。

法定代表人:楼航辉。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审理经过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世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原、被告双方已经就本案达成和解并申请撤诉,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张燕燕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肖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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