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怀仁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临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六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36180.61元,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1708.36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九月三日作出(2007)晋刑二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2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29年4月21日止);2013年2月16日被本院减刑二年;2015年7月2日被本院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7年12月16日被本院减刑八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卫珍、检察官助理薛云鹏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代表尹凯旋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侯某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侯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该犯具有本次考核周期内民事赔偿数额大且未全部履行,犯罪性质恶劣的从严情节,建议予以从严掌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8年3月、9月、2019年3月、7月、2020年1月、7月共获监狱表扬六次。 上述事实,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以及执行机关的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计分考核罪犯材料、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侯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罪犯侯某某在服刑期间有违规行为,且民事赔偿未履行,根据其改造表现、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对检察机关的从严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侯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36180.61元及个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1708.36元不变(已履行五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艳丽 审 判 员  冯光英 人民陪审员  冯艳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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