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志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高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志伍与被告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志伍、被告高波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杨志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潘集区房屋(淮房地权证淮潘字第××号)一处提供担保,本院依法查封高波所有的挂靠在安徽省鹏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主车)皖D62771重型牵引货车车头、车牌号为(挂车)皖DH156挂重型牵引货车挂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志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波偿还借款200000元;2.由高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杨志伍与高波系朋友关系,2020年9月下旬,高波找到杨志伍,称想分期购买安徽省鹏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型牵引货车一辆,资金不足缺少200000元,希望借钱,杨志伍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淮南市袁庄支行办理一年期信用贷款200000元,2020年10月28日,银行将200000元打到杨志伍银行卡,杨志伍将银行卡交给高波,后高波用杨志伍银行卡取款200000元购买一辆重型牵引货车,挂户在鹏飞公司跑运输。现因信用贷款即将到期,杨志伍向高波催要还款未果,杨志伍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高波承认杨志伍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表示借款属实,也愿意偿还,但是现在经济紧张,没有能力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高波支取杨志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9224的银行卡内钱款,虽未出具借条,但双方借贷合同已在杨志伍向高波提供借款时生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杨志伍案涉银行卡原钱款为200000元,高波陆续支取钱款后,现卡内余额为40元,庭审中杨志伍同意将40元从200000元中予以扣减,故高波还应偿还杨志伍借款199960元,杨志伍诉请中多主张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波偿还原告杨志伍借款1999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杨志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高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