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榆阳区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生活区XX号楼XX号宿舍,系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70303441X。
被告:张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华县人,现住榆阳区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生活区XX号楼XX号宿舍,系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411260333。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杰与被告张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陕0802民初502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告张罗在兴业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为XXXXXXXXXXXXXX4231中的15498元存款。现原告李杰与被告张罗经本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张罗在兴业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为XXXXXXXXXXXXXX4231中的15498元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告张罗在兴业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为XXXXXXXXXXXXXX4231中的15498元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