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上海路10号1层107室。

法定代表人:刘冠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俊,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张桥镇焦荡前街南。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沁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55号904。

法定代表人:娄丛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俊,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刘冠杰,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俊,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王善明,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俊,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娄丛福,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俊,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方世军,男,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原审被告:双华(福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28号-1号中旅城二期办公室36层04室。

法定代表人:林小华,总经理。

原审被告:林小华,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华城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沁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刘冠杰、王善明、娄丛福、方世军、双华(福建)投资有限公司、林小华民间借贷、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3民初68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导致原审判决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3民初68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华城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435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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