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穆棱信用社,住所地,穆棱市穆棱镇中心委。 负责人伞增国,男,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国强,男,该信用社员工。 被告温广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 被告李宜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王乐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穆棱林业局。 被告肖智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 被告林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穆棱信用社诉被告温广良、李宜成、王乐元、肖智良、林芳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穆棱信用社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在庭下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穆棱信用社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新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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