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惠忠,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国兴,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美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倩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秦怡与被申请人陆美芳、陆军、王倩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终4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秦怡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付款给被申请人是委托被申请人从其自身拥有的渠道购买“矿机”,而不是委托被申请人进行理财。申请人在支付了16770元货款后没有见到所谓的“矿机”,只是在被申请人提供的一个软件上看见10个编号。后来申请人收到的4300元不是购买“矿机”挖积分兑换而来的收益,而是出售的公司回购“矿机”所支付的费用。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即使构成,也是委托被申请人购买“矿机”,而不涉及委托理财。故申请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秦怡主张与被申请人之间不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但从购买、使用“矿机”的过程来看,秦怡向王倩倩转账支付16770元,由王倩倩代为购买章鱼星球“矿机”10台,该10台“矿机”系用秦怡的手机号码登记注册并进行了绑定,其后亦由秦怡本人进行相关操作。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在被申请人已经完成委托事项的前提下,秦怡主张陆美芳、陆军、王倩倩返还其货款856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秦怡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秦怡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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