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苍劲,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林口法院职员,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黑龙江省柴河林区法律服务所。
被告:张吉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苍劲与被告张吉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苍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吉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苍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3.原告承担诉讼费;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日,原告苍劲的母亲王鸿以苍劲名义向被告张吉福购买座落于林口县房屋,被告已将房屋交付原告方,原告将房款交付被告,交易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履行至今未有任何争议,但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经与被告联系,被告搬离林口县,且年龄较大,不便协助过户。现原告需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
张吉福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被告张吉福将座落于林口县,产权证号为林房权证林口县字第××号的私有住宅出售给原告苍劲。原告苍劲的母亲向被告张吉福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张吉福将该房屋及房屋产权证、水费、热费等相关缴费收据原件交付给原告,原告苍劲开始实际占用、使用该房屋。至本案诉讼时止,原、被告未对该房屋办理产权更名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吉福将其私有住宅出卖给原告苍劲,并实际交付了该房屋,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原告苍劲支付了房屋价款,房屋所有权应归原告苍劲所有,被告张吉福应协助原告苍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对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座落于林口县,产权证号为林房权证林口县字第××号的私有住宅归原告苍劲所有。
二、被告张吉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苍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第一项诉争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原告苍劲。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苍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