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英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周英杰之子。
原告:朱文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戴河区。
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源,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北戴河区分局,住所地北戴河区东经路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30440182561X1。
法定代表人:冯立朋,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周英杰、朱文茹与被告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北戴河区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周英杰、朱文茹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英杰、朱文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周英杰、朱文茹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39元,减半收取23819.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文秀
人民陪审员 康子琳
人民陪审员 程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