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镇平县工业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UFX535。

法定代表人:王群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明,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张国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申请人:李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申请人:薛芳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申请人:张丽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申请人:张晓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申请人:闵富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国芳、李傲、薛芳飞、张丽苹、张晓坤、闵富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国芳、李傲、薛芳飞、张丽苹、张晓坤、闵富群名下在金融机构的49万元的存款予以查询、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国芳、李傲、薛芳飞、张丽苹、张晓坤、闵富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限额49万元)。

保全期限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申请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续行保全。

案件申请费暂收50元,暂由申请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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