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廷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泰州市海陵区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芗,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鞠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扬州市江都区号。

被告:鞠其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扬州市江都区号。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邗江区邗江路458号。

负责人:杨文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刘廷梅诉被告鞠红梅、鞠其祥、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刘廷梅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廷梅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廷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廷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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