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明川,男,回族,生于****年**月**日,云南省鲁甸县人,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被告马贤朵,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被告李俊,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明川与被告马贤朵、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及电话告知催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向其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明川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