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朱锡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花溪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4)龙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朱锡佩对被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未缴纳。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07月07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锡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锡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锡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锡佩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锡佩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担保及设置权利负担等处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余顺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大彬 书 记 员 陶大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