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庆波,男,满族,****年**月**日出生。
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1)辽052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
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但被执行人张庆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张庆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6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