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石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新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春,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刘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湖南省新田县。
被告: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竹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刘石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勇志,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蒋石文与被告刘建军、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蒋石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蒋石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计216元,由原告蒋石文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晓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旭
书 记 员 王 雷